一、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。 二、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、资料。 三、不在家属、亲友、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。 四、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。 五、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 六、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;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,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管。 七、不在出国访问、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;因工作确需携带的,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。 八、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,经批准的除外。 九、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、资料私自留存,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、归档。 十、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、资料。 |